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
安徽省首批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A档)
第三届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得单位
教育部首批职业院校校长培训培育基地
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方便教职工与商家结算,现将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予以公布,号码如下:12340100737301908E。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7年12月11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基层党组织书记上党课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8年报刊征订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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