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何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纳税人在2017年度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以上的,应自2018年1月1日起至3月2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2.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所得如何计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具体为: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
上述减除费用,是指在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中的扣除标准,人们常说的“月收入3500元以上才要缴个人所得税”,实际上指的就是这个。附加减除费用主要适用于外籍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中方员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是3500元,而外籍员工则是扣除4800元(3500+1300=4800)。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对平时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应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税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五)财产租赁所得: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个人转让房屋所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原则上1%征收率换算为5%的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出年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以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相抵后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低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为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年度所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3.哪些收入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内?
答: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例1:2017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60000元,稿酬所得8000元,偶然所得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险一金”15000元,单位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险一金”30000元,则这个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65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60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5000元+稿酬所得8000元+偶然所得120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险一金”30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险一金”15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4.已经如实按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为什么第二年初还要再申报一次?是还要再收一次税吗?
答:这是一些纳税人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误解。12万元自行申报≠再缴一次个人所得税。年初的这项申报义务,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当然,此项申报也起到了拾遗补漏的作用,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减少了纳税人的涉税风险;多缴的税可以确认并退税、抵税等,也避免了纳税人的损失。
5.在哪里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
答:纳税人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地点,应区别情况按以下顺序来确定: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至于申报的形式,当前我省各地税机关推行“全城通办”、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扣缴单位代理服务等措施,自然人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日益完善,纳税人可以具体可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或网上自行申报、或到就近的办税服务大厅、或邮寄申报、或委托扣缴单位代理服务等。
6.办理12万元以上年所得自行申报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如您选择APP或12366电子税务局方式申报,无需提供任何资料。如您选择自助终端机方式申报,需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
如您选择在办税服务厅人工办理,原则上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可在地税网站上可自行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索取);
(二)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可在地税网站上可自行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索取);
(三)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四)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或证明;
(五)如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的,应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协议或合同);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没有按期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该负哪些法律责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不如实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有可能构成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另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计划财务处
2018年3月14日